勞動合同期滿后員工“懶著不走”怎么辦?
2020-12-14 來自: 西安壹定发電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153
配電設備-電力施工-緊湊型箱變-供電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賴著不走”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保留好響應證據,這樣只需要支付勞動合同期滿前的經濟補償金即可。否則,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不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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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工作疏忽,用人單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超過一個月還未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催促勞動者盡快訂立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愿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仍然可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只不過需要支付整個用工期限的經濟補償金而已。并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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