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保護的主體和職責
2020-05-18 來自: 西安壹定发電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854
配電設備—電力施工—緊湊型箱變—供電
電力設施保護主體的職責:
(1)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知道和協調。
(2)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管理部門要監督、檢查和貫徹執行法規的各項要求;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戶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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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4)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和發電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出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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