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2020-10-09 來自: 西安壹定发電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547
配電設備-電力施工-緊湊型箱變-供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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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欠款規定的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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