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主要義務
2025-09-22 來自: 西安壹定发電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361
配電設備-電力施工-緊湊型箱變-供電
1、發出開工通知。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起計算。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后盡快施工。
2、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的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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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除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貨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組織設計交底。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和監理人進行設計交底。
5、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6、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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