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計量管理法律責任
2020-07-20 來自: 西安壹定发電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546
配電設備—電力施工—緊湊型箱變—供電
1、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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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5、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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