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計量器具使用的管理規定
2020-06-29 來自: 西安壹定发電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611
配電設備—電力施工—緊湊型箱變——供電
1、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應定期進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企業不得使用。
2、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別的人民政府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我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地七條規定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3、非經國家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該裝計量基準,或者自行中斷其計量檢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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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
5、企業、事業單位計量標準器具(簡稱計量標準)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計算檢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3)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殘次零配件組裝和修理計量器具;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7、計量器具修理應委托在相應項目上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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